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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立面玻璃幕墻 不得朝向百米內住宅



  廣州擬出臺規定治"光污染"。17日,廣州市法制辦發佈《廣州市光輻射環境管理規定(草案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管理規定》)。文件擬規定,住宅、醫院門診急診樓和病房樓、中小學校教學樓、托兒所、幼兒園、養老院的新建、改建、擴建工程以及立面改造工程的二層以上建築物,禁止設置玻璃幕墻。

 方圓100米內朝向住宅的建築立面禁設玻璃幕墻

  隨著城市發展和人們環保意識增強,廣州市光輻射環境問題日趨突出,市民群眾的投訴也逐漸增多。據廣州市環保部門統計,2009年至2013年接到的投訴有34宗。公安部門接到的投訴有70宗(從2013年1月至2014年3月上旬),其中投訴道路照明、夜景照明幹擾光進入居室影響居民的占53%,商鋪廣告燈光進入居室影響居民的占30%,其他(如夜間施工照明燈光太亮影響休息)的占17%。但是,由於目前光輻射環境管理尚屬立法空白,沒有從環境保護上明確界定光輻射污染的標準,光環境的規劃建設和監督管理沒有開展,監管執法部門不明確,缺少相應的處理規則,對市民對光污染投訴的處理主要是政府部門調解或建議雙方協商解決,因此,市民健康和城市光環境質量難以得到保障。

  在此背景下,《管理規定》也就應運而生,並規定瞭光輻射環境管理的基本制度。

  記者註意到,該規章就設立瞭光環境控制區劃機制作為光輻射污染的空間管制機制,同時還規定瞭光環境質量評價制度。根據要求,本市各級環保部門應會同各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定期組織本行政區域的光環境質量(監測)評價,並將(監測)評價結果向社會公佈。而新、改、擴建城市道路、橋梁、隧道工程以及設置玻璃幕墻的項目,還應組織開展光輻射環境影響論證,並參照行政許可的時限,明確環保部門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

  值得關註的是,據市建委近期的調查數據,廣州市現有玻璃幕墻550萬平方米,是一類重要的現實或潛在光輻射源,未來建築物采用玻璃幕墻的情況還將十分廣泛,因此需要對玻璃幕墻的光輻射環境管理進行全面、明確規定。

  《管理規定》明確,住宅建築周邊100米范圍內朝向住宅的建築立面,在T形路口正對直線路段處,以及自然保護區、森林公園等天然暗環境區域內的建築物,均禁止設置玻璃幕墻。

  同時對部分場所設置玻璃幕墻實行限制。這些場所包括:住宅,居住區內的建築物,學校、幼兒園、醫院、養老院及其毗鄰建築物;歷史街區、文物保護單位的建設控制地帶和風景名勝區內的建築物;城市道路交叉口城市主幹道(紅線寬度大於30米的)、立交橋、高架路兩側的建築物20米以下和其餘路段10米以下部位。

  限制區內設置玻璃幕墻不得使用鏡面玻璃

  在技術規范上,《管理規定》明確,新建建築設置玻璃幕墻、金屬幕墻,在限制設置場所或建築物高度5倍范圍區域內存在或規劃有住宅、醫院、養老院、學校以及主次幹道或相應級別道路和公路的,應當采用反射比小於0.16的鍍膜玻璃、非拋光金屬板,不得采用鏡面玻璃、拋光金屬板等材料。

  而位於限制設置場所以及商業區、商業居住混合區、科研設計、行政辦公區、文化教育區、城市次幹道兩側區域內的現有玻璃幕墻,采用反射比大於0.3材料的,由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責令限期改造,消除或減輕光輻射環境影響;具備條件的,要求采用反射比不大於0.16的材料。

  值得一提的是,廣州市尚有大量自行管理的景觀照明設施,未納入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管理的城市景觀照明設施集中控制系統,廣州市城鄉照明管理辦法規定其可以自主決定景觀照明設施的開啟時間,由於城市景觀照明設施實施集中控制系統能對開啟時間進行有效控制(未來也可能對亮度等實施集中控制)減少光輻射影響。根據有關條例,廣州市對重點地區業主自有產權的城市景觀照明設施,納入財政補貼范疇。因此,本規章鼓勵本市重點地區自行管理的建(構)築物景觀照明設施納入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管理的城市景觀照明設施集中控制系統。

 晚上10點半後禁開戶外LED廣告牌

  在廣告、標識與招牌照明光輻射環境管理方面,《管理規定》明確,廣告、標識與招牌不得產生光輻射污染,不得影響機動車正常行駛,不得幹擾通信、交通等公共設施正常使用,照明指標應符合照明標準或技術規范要求。

  對新設置涉光戶外廣告(大型電子顯示屏、霓虹燈等發光材質及播放視頻戶外廣告設施)的申請及臨時申請,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審查其位置、亮度及開啟時間等是否符合技術規范和光環境控制區劃要求。

  其中,以LED(發光二極管)戶外電子顯示屏形式設置的戶外廣告和招牌,禁止每日22:30至次日7:30開啟。此外,居住小區及周邊文體與商業場所設置不具備室外照明功能的廣告、標識和招牌,周邊的幹擾光超過技術規范要求且引起居民投訴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按相關規定處理,該場所應在夜間23:30前關閉廣告、標識和招牌照明。

  另據瞭解,消防、搶險救災等緊急情況以及公共安全需要有時需要使用到強光照明,如對居民建築物立面使用強投光照明、大型活動為保障公共安全使用強光照明等,這些情況列入本規章第二條第二款予以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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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來源http://gz.house.sina.com.cn/news/2014-11-18/0829459766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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